2012-04-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3號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已經2010年10月19日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
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市燃氣條例
第三章我的一般規定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管理,保護氣體供應,氣體安全,以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護公民、 財產安全和公
共安全、 生命保障天然氣運營商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和促進健康發展的氣,本條例制定。
條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支持、 操作和服務氣體、 燃氣使用、 燃氣設施保護、 燃氣安全和事故預防和
治療和相關的管理活動,這條例的適用范圍。
天然氣管道、 液化的石油天然氣生產和進口以外的城市門站運輸、 天然氣為原料的工業生產、 沼氣、 天
然氣生產和利用稻草、 不適用的規章的使用。
本條例所稱的氣體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和遵守某些特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 (包括煤層氣)、 液化
的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等。
條瓦斯工作應堅持整體規劃、 安全、 確保供應、 規范服務、 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的煤氣廠和天然氣納入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文章構建國務院負責該國的天然氣管理部門。
地方人民政府以上瓦斯氣體管理行政區域縣級行政部門。
根據條例 》 和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在其各自領域內的責任的氣體管理的縣級以上政府的其他部
門。
第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氣體研究科學和技術,推廣使用安全、 高效、 環保的天然氣能源新技術、 新工藝、
新產品。
第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 健全燃氣安全監督和管理系統、 外聯氣法律法規、 安全知識,提高人
們對氣體安全的認識。
第二章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市規劃和能源規劃,結合平衡,該國的天然氣總資源組織編寫國家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的氣體。
地方人民政府對以上縣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瓦斯,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市規劃、 能源規劃和水平的燃氣發展規劃,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的行政區域,據報道,政府
經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和實施和下一更高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第九條的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包括: 天然氣資源、 氣體類型、 氣體供應模式和規模,布局和建設燃氣
設施、 燃氣設施、 燃氣改造設施的保護范圍,建設用地時機天然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增加燃氣設施建設的投資,并鼓勵社會資本投資于燃氣
設施的要求。
第十一條是新建筑,城市轉型,它應符合城鎮和國家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
施建設用地。
油氣開發由網站遞交的申請,燃氣管理部門主管部門頒發的規劃、 城市和農村規劃法律應當就燃氣設施建
設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在建設中的城市和農村規劃部門土地根據法律或鄉村建設規
劃許可證頒發的規劃許可證的網站提交沒有發行,燃氣管理部門應諮詢的燃氣設施建設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燃氣設施建設項目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和自我接受這種狀況,完成之日起 15 日內驗收報告
天然氣管理處副處長